- 【发布单位】作者:刘吟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1-05 16:14: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的法官法改了啥?划重点-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新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运行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此次是继2001年和2017年两次修改之后,在新时代对法官法作出的一次全面修订,也被业内称为一次“大改”。新法修订目的何在?要点有哪些?有何亮点?借着新法施行的“东风”,让我们来划一划重点。
“严管”“厚爱”兼备
新修订的法官法在总则中规定,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总则中对如何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规定,把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新法在严格管理方面新增了多项内容,对法官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并对法官离职后的就业限制也进行了明确,以确保将法官权利控制在合法范围内行使,真正实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新法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新法总则中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强调法官履职受法律保护,规定要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强化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新法“大改”要点
一、法官的界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新增: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
二、职责、义务和权利
法官法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新增: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新增: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中,增加“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条件和遴选
(一)担任法官的条件
不再有年龄条件限制——删除了修订前的“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
职业资格限定。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学历条件修订。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工作年限。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二)规范院长等的任职条件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同时,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三)法官遴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法院遴选。参加上级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四、任免和回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新增: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新增: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
新增:完善任职回避的新情形: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配偶、父母、子女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管理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终身禁止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因此,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新增: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职业保障
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七、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办案的重要力量,实践中,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实施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果,而修订法官法无疑可将这些成果得以及时巩固。
“此次法官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新法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意义重大。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