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02 09:25: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北京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处双倍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建设部新近公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物业挪用资金可吊销证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购买国债,但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办法”禁止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要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业主拥有自己的分户账
按照“办法”要求,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还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每幢楼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水电气热维修不得动用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只有同时满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这两个条件,方可动用。
另外,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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