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邓红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09 09:51: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拟通过地方立法遏制“领导换规划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再次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并建议增加相关条款,遏制“领导换规划变”现象。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规划,建议从严规定规划修改的条件。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增加的相关条款中提出,如果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另外,还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这表明规划上升至法规层面,意味着发展规划不能再随意修改。
“为发展规划立法并不是心血来潮。”一位参与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河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规划工作,强调经济建设要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定位后开发。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编制发展规划的积极性很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建立发展规划的专项法规制度,可以从制度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的保障。”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是在全省宏观调控领域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但是,发展规划立法相对滞后,仅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各级各类发展规划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界限模糊;总体规划“上下一般粗”,专项规划内容交叉重叠;规划编制程序不规范,规划审批的层级及事权交叉,规划之间缺乏良好的衔接协调机制等等。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以上这些问题,不仅有损于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也不利于利用发展规划引导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有必要将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今后更长时期的发展规划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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