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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选举法修正案建议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 【发布单位】作者:周兆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3-08 11:04: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选举法修正案建议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草案建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

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王兆国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针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草案增加两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王兆国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首选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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