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19:29: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全面推行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出台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新规,明确规定所有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全部归政府财政,杜绝单位“小金库”。
以往,一些类似海域、河道、砂、石等相关收益,著名旅游景点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城市道路两侧泊车位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服务、租赁、转让收益等非税收入,多半成了一些主管部门、单位的集体自有收入,有的索性列入“小金库”,擅自坐收坐支。轻者截留、挤占、不合理使用,重者被个人挪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诱发腐败犯罪。
根据山东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海域、场地、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共资源(区位资源)等,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将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如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等,凡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将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山东明确规定,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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