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左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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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11-26 11:3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汽车召回出重拳 召回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日前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有八年。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拉开了汽车召回的大幕。目前我国已累计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超过480次,召回汽车数量超过898.6万辆,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
既然已经有了《规定》,为什么还要发布《条例》?《条例》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汽车企业违法,罚款最高可超过1亿元
与《规定》相比,《条例》将大大提高违法处罚力度。
《规定》受立法层级限制,对违法行为最高只能处3万元罚款。从经济角度看,违法成本远低于召回成本。过罚严重不相称,致使《规定》威慑力明显不足。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4491家汽车生产企业,其中整车制造企业3551家,改装车制造企业940家。而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完成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制造商仅331家。
可见,仅用一个部门规章来约束汽车企业的召回行为,已逐渐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国务院制定发布了《条例》。《条例》的立法层级高于《规定》,惩处力度大大增强。
《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这意味着罚款金额最高可超过1亿元。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有关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在质检总局召开的《条例》宣贯会上评价道:“如此大的处罚力度,在国内现行法规中少有。”
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现象
“过去国外生产在我国销售的汽车,在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召回,但我们却因相关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定,无法与别的国家一样从法律角度来确定并要求召回。”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并不讳言我国汽车召回遭遇的尴尬。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备案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这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缺陷调查提供了线索,将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的现象。”刘兆彬介绍,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的汽车召回基本流程和主要责任,与我国的《条例》内容基本一致。
此外,《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周到。例如,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有期限的,对超过期限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可以不实施召回。在《条例》中,这个期限被取消了。刘兆彬说:“车辆只要能通过年检,即使超过安全使用期,也一样能在道路上行驶。这样的车辆如果存在缺陷,随时都可能将潜在危险转变成现实危害,给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实施召回的义务不应受任何期限约束。”
又如,《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缺陷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即使实施了召回,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追讨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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