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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校园欺凌问题入法 创设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姜佩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3 09:06: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校园欺凌问题入法 创设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针对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频发问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问题,对受害未成年人缺乏保护等社会普遍关注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未成年人保护法曾于2006年进行较大幅度修订,此次修订是13年来的再次大修。新修订草案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基础上,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

明确国家监护职责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总则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校园欺凌问题入法 增加学生欺凌防控与处置措施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对此,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草案明确,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创设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此前,针对未成年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多地政府采取措施打造未成年人“防火墙”,如出台文件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设置从业限制,建立侵犯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草案充实了社会保护方面内容,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及禁止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草案明确,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根据草案内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沉迷网络问题入法

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现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为此,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加强司法保护 增加女性工作人员相关内容

草案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包括细化规定监护中止和监护撤销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遭受性侵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草案在“司法保护”一章中增加了女性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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