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09: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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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私募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当前,人们对存在于证券市场中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议论颇多。其实,所谓“私募基金”,从广义上讲,但凡不是向公众(非特定对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私募基金”。
草案中已明确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据介绍,因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种类不尽相同,管理也比较复杂,就目前情况考虑,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体的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细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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