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承斌 李薇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8 19:30: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解读婚姻登记条例之九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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