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25 09:48: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物权法草案七审稿三方面重要修改-
举世瞩目的物权法草案12月24日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
经过六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认为,草案越改越好,已趋成熟。
根据第六次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七审稿。在草案七审稿中,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几个主要问题给出了更加切实的说法。
土地的继续承包:让农民吃“定心丸”
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六审稿规定了承包期,这个规定既是草案的规定,也是现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这次七审稿的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增加这一款的目的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给农民吃“定心丸”。
宅基地使用权:维护现状,留有余地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每次审议中都是热点。对此,六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七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国家地少人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安身之本,他们一旦失去住房,就将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政策留有余地,这次稿子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禁止的问题。
车位、车库归属:既容易操作,也避免纠纷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对这个问题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该归业主共有。
对此,七审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当是那些不可分割,也不宜分割,不可能归任何一位业主专有的财产,比如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发展看,一般说来,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专用的。上述规定,从现实情况出发,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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