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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南省邮政条例》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6 16: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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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省邮政条例》施行-

    由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邮政条例》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生效实施。河南省人大法制委、省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河南省邮政条例》的有关条例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河南省邮政条例》是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其中规定了邮政企业服务行为,也写明了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的邮政服务区域日益扩大,邮筒的设置已经不足,且由于城市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原因,一些邮筒被损坏,又没有及时补建,给用邮带来不便。针对这种情况,《河南省邮政条例》明确规定,“新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预算。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上述设施。”“已建成的居民楼房、住宅区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人负责补建。”“邮政企业应当根据群众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邮筒的增设方案。”

   为了规范邮政企业的服务行为,该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营业时间、业务种类合资费标准,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信箱、邮筒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频次,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该条列也对用户的交寄邮件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用户交寄邮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交寄法律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有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文章原载商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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