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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撞了不白撞的立法思考与法律释义-
  • 【发布单位】作者:赵惜兵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1-03 16:1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撞了不白撞的立法思考与法律释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重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精神,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交通纠纷、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依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适用哪种责任承担方式问题,也就是媒体曾热烈讨论过的“撞了”应否“白撞”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用过错原则,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无违章方不负责任;国务院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仍然延用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的专家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也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不同主张各有各的理由,在国外,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也都有成功的实践。那么,我国应该采取何种承担责任方式?

为此,立法机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实际情况有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机动车数量增长的速度很快,但质量参差不齐;道路上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是一大特色,因此要特别强调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道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即使在大中城市,无论是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等都有许多不完善地方,这给严格守法执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另一方面,由于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设定各方的责任,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

第二,要正确处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解决道路拥堵的关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解决道路拥堵是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两个重要目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要有利于实现这个目标。但这二者间也有相矛盾的一面。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求驾驶员谨慎驾驶,宁可牺牲速度也要尽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即使后者存在违规行为),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失。而解决道路拥堵,一个重要的方面则要求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提高机动车行驶速度,尽量消除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面临承担责任的后顾之忧。这就要求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在保障交通安全与解决道路拥堵之间找到恰当的结合点。

第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始终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较非机动车和行人强弱分明。因此,法律应该突出强调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机动车违规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其没有任何过错,从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的角度,也应当设定其一定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较机动车一方虽然是弱者,但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秩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同样应该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如果不问发生交通事故原因,一律由机动车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公平原则。

第四,要重视借鉴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和运用。要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客观规律,必须要研究法学理论。但不同理论产生的背景不同,不能照搬照抄。有关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观点有多种:过错责任论、过错推定责任论和严格责任论等,我们的法律应该采用何种理论,如何具体运用理论,判断的标准只能是中国的国情,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问题,对涉及的理论加以研究,决定取舍。简单肯定或者简单否定都是不足取的,也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

基于上述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个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交通事故的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损害赔偿则通过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制解决,即依据有关法规和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也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交通事故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强化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和交通规则意识,认真履行谨慎驾驶义务;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贯彻了尊重和珍爱生命健康、保护弱者的原则。

第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存在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从实践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穿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横跨道路隔离设施、在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行进等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都要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大部分损害后果。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也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在这里引入了“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因素,这与严格责任理论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执行中需要加以注意。

第四,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全部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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