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谢登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7 14:09: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会颁布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银监会3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依法行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近日分别以银监会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负责人说,这两条“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旨在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处罚办法共分《总则》《管辖和适用》《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48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行政处罚办法指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办法共分44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等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向银监会和银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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