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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医用臭氧空气消毒机等纳入I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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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1-14 0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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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医用臭氧空气消毒机等纳入I类医疗器械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7月24日发布的《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将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通知》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有:医用臭氧空气消毒机、医用紫外线灭菌灯、手术辅助钛夹、电刀清洁片、医用担架床、病人推车、医用送药车。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有:医用红外线人体测温仪、热敷灵(贴)、医用空气过滤装置、无菌管路连接器、无影灯手柄罩、手术辅巾。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有:抗菌口罩衬、注射器(针)破坏器、磁性缝针计数板、磁性寻针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药液注射件。


《通知》规定,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2月1日起凭证生产和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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