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元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2 13:51: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出台《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省建设,浙江省最近出台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环境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将追究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根据该《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必须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并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损失加重,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等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办法》同时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环境监察人员;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将追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文章原载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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