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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七大热点问题-
  • 【发布单位】作者:吴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6 10:57: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七大热点问题-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此前的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过这一决定草案。同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当时各方面对草案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产生程序、管理方式、陪审案件范围、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协调,该草案的审议工作被搁置。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对草案内容作了重要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重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那么,重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对原来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任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因此,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因此,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却多种多样,很不规范。从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现有人民陪审员中,41.5%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由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很少。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草案时认为,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一方面能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人民陪审员因完全受法院审查、管理而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更符合设立陪审制度的目的。新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

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原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是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不宜过宽,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离婚、赡养、抚养、继承、家庭财产分割等民事案件如果都列入陪审范围,需要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实践中难以做到。新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规定:“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陪审员文化程度应大专以上

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根据调查,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有47.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2%具有高中文化,总体上文化程度比较高。考虑到我国地区的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地区人民陪审员总体文化程度较低的现实,草案特别规定,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一名陪审员一年审案不得超过10件

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具体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对于实行陪审的具体案件,采取抽签或者其他方法,从全部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选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以体现程序公正。另一种意见认为,实行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经济成本较高,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不具有可行性。而且,目前在确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也是由法院自行指定,原则上不应当与法官审判案件的确定方式有较大差别。

为解决上述问题,草案坚持灵活掌握、合理安排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以防止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参加陪审,有的则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成为“编外法官”。同时,草案还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确定为法定义务,规定执行陪审职务优先于完成本职工作,以避免人民陪审员随意拒绝参与陪审。

陪审员由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场所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也比较了解,故人民法院应当负责此项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等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项工作广义上虽属司法行政范畴,但又有其特殊性,应有别于一般司法行政事务。

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同时又不对司法机关现有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做出较大变更,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培训,并对本院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陪审员可以得到补助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草案时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会发生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应从同级财政预算中解决。新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规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不再另行补助,只是强调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执行陪审职务而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因执行陪审职务支出、按照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负担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应当享有的补助以及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员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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