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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强化公私财产保护-“两高”发布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司法解释-
  •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7 07:46: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强化公私财产保护-“两高”发布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计九个条文,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记者获悉,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有效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二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2000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确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一千元,《解释》确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二千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而且,《解释》还规定,对于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七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一千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为科学设定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打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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