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阮占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17 10:40: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率先立法规范管理小摊贩小作坊食品安全-进货记录票据凭证须保存两年-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这部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率先在全国立法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深入调研、邀请各方代表举行立法听证会后,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对《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最后公布的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提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划适宜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逐步推动食品摊贩的集中化管理,保障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改变此前流动摊贩扰民的情况,条例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另一方面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为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如实记录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生产加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为改变各部门彼此推诿、容易形成监管盲区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收治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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