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吕晟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17 14:50: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兰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两部法规完成起草上网征求意见-
10月16日,来自甘肃省法制办的消息,《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两个法规已完成起草,并从16日开始通过省法制网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将受限制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省财政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知识产权、名称权、经营场所使用权、公平竞争与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五年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
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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