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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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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5-11 14: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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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7月1日实施-

浙江省女职工人数目前占职工总数的44.7%,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74号省政府令),7月1日起施行。


歧视女工最高可罚5000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要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妊娠期间应扣减工作量去年,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对省内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调研,在被调查的158家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加夜班、不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产假工资低于应发数等情况,其中被调查的私企只有63%能按规定给女职工90天产假。对此,《办法》规定,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应当在工作期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产后假有关规定有: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产假期满上班后,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逐渐恢复工作量。

经期可以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文章原载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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