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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松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25 15:34: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继续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提出,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以及保监会研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建议将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不同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企业内的职工因火灾受到伤害的赔偿,可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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