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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工信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拟立法将电话用户纳入实名制-
  • 【发布单位】作者:于呐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16 13:58: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工信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拟立法将电话用户纳入实名制-

你每天经过街头报刊亭时能买到不记名的电话卡号吗?———能。


你手机里是否经常收到诈骗短信、垃圾短信?———是。

你身边的人当中有因诈骗短信上当受骗的吗?———有。

这些肯定答复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社会问题———是否立法规定电话实名制。而这个问题于工信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或许能找到答案。

4月10日到5月15日,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表示,此举是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个人隐私保护成普遍担心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去年年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在我国,网络实名制已经是现行立法的明确规定,工信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在电话网络实名制方面,是对前述决定的细化规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孟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实行电话网络实名制,对于一些以电话为媒介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破、找到侵权人或犯罪嫌疑人,确实有很大帮助。例如电话诈骗、垃圾短信骚扰等,通过电话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能够提升治理的效果。

“实施电话网络实名制的前提是切实保护用户隐私。”孟强坦言,对于电话实名制,一般人最为担心的是个人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他认为,这种担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甚至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会不会利用他们所掌握的成万上亿的用户真实资料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会不会因某些有权势财力之人的施压而将他人真实资料对其透露、泄露,致使第三人受到非法打击?第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用户的真实资料是否采取了严密的保护措施,而不会轻易遭到第三方对保护系统的攻击、破解和窃取?这三方面的问题不解决,人们的担心便不会消解。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兰表示,每个人对个人隐私的泄露都或多或少有所担心,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和发展,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增大,对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个人和企业,应当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制裁。

配套立法及切实执行是症结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志雄说:“电话网络实名制,理论上对于防范和惩治骚扰电话(短信)和诈骗电话(短信)会有一定的作用,但发挥这种‘理论上’的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条件,包括:对骚扰电话(短信)和诈骗电话(短信)的明确界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目前,我国短信平台、400电话的使用门槛都非常低且缺乏有效监管)、对伪造身份证行为的打击以及对电话网络实名制本身的切实执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出于扩大市场份额的考虑,往往并没有足够的动机来执行这一实名制)等等。”

“电话网络实名制立法本身未必存在多大难点,相应的配套立法和有关立法的切实执行才是这一制度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症结所在。”黄志雄说。

规定应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及用户的委托书,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现代社会,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个人生活的安全和安宁,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如果不解决好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电话网络实名制虽然能遏制电话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却又会引发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后者可能危害更甚。”孟强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工信部的征求意见稿将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作为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缔结合同的前提进行规定,使得用户负有必须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的义务。用户承担了这一合同义务,则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义务;当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孟强认为,工信部的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的权力,对于罚款金额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相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却没有在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上多做着力,仅仅作了宣言式的规定,对于用户隐私的具体保护措施、保护不力时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预设赔偿专用资金等,均未作任何规定。因此,工信部应当多考虑用户的权益保护,对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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