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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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8-16 1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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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将劳资双方力量纳入法制化平衡-
广东公开征求意见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凸显工人及工会主动作用
修改后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久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修改后,目前已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有望在9月下旬提审议通过。
该条例最值得期许的变化,在于将劳资双方的力量,纳入法制化的平衡,同时凸显了工人以及工会的主动作用:企业要加班,加班工资定多少,劳资双方协商;是否涨工资,两成以上职工集体要求就可以坐下来谈;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政府介入。
《条例》在全国第一个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有些省、市、自治区,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或者集体协商条例,但在集体协商的制度规范性以及劳资双方的具体要求方面,《条例》草案的规定在全国是最为完善的。
立法背景:集体性劳动争议增加
据悉,此次《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在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例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这在全国是第一个。
广东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广东近期出现集体性劳动争议个案增加的情况,使得需要把集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解决,这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会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据了解,《条例》目前分四个方向征求意见,分别是政府、职工、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其中职工一方由省总工会征求企业工会代表和工会主席的意见,而非公企业一方意见则通过省工商联和省企联来收集和反映。
至于为何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企业区分开来,《条例》起草人之一的广东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巡视员孔祥鸿向记者解释道:“因为《条例》中部分条款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非公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与非公企业的职代会的职权也是有所差别的。”
记者详细阅读了《条例》后发现,广东省通过该《条例》在全国第一个规定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对于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与实际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操作性,呈现了不少亮点。
工会使职工合法表达集体意志
“此次推出《条例》,就是要推动工会改革,要增强优势,削减劣势。”孔祥鸿告诉记者,广东全省目前已经有近千名职业化干部,分布在区、镇和开发区中,其中广州有232人对应一百多个街道,全脱产,专门处理劳资纠纷,下一步将范围扩大到部分大型企业,实施上代下维权机制。目前,全总也拿出了1000万元专项资金,在五省五市试点工会干部职业化制度,使工会做到“有人、有钱、有能力”,广东省选取深圳、广州、佛山三市试点。
记者从《条例》中看到,新增的这二章首先明确了职工集体意志和职工个人意愿区别,更有利于从总体上维护多数职工的利益。其中,《条例》第二章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从而使职工有合法的途径来形成、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
《条例》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企业工会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在所在地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为了免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提出:“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两成职工即可提出集体协商
据介绍,《条例》专辟“工资集体协商”一章,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在每年政府确定的工资协商指导线内,明确工资浮动空间,根据企业经营形势有升有降。“集体协商在这里,成了一种僵局处理的手段。”孔祥鸿说,这中间的制度设计有三重。第一重设计是“必谈义务”;第二是妥协机制的设立;第三是谈判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条例》首先规范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可以在企业工会的组织下,或者在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商代表方式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为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企业和职工一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为解决“集体协商无事可谈”的难题,《条例》还提出,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作为法定协商事项,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效益等因素作为协商标准。
此前社会上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偏向职工一方的利益。对此,孔祥鸿告诉记者,草案中提出的三方权利,尽可能做到平等对待,并未偏袒于任何一方。比如在新的修改稿中,就特别增加了“促进企业发展”、“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内容。
同时,为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工资方面的诉求,《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孔祥鸿对此指出,在近期出现的集体性劳动纠纷事件中,已经出现了先停工再提诉求的非理性行为,造成企业的较大损失。“这项规定不是说不让职工停工,而是职工方必须事先提出理性的、正当的诉求,把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来解决。”
协商失败政府介入促成双赢
为解决“集体协商谈不成”的难题,《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发生争议,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也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介入协调;如果争议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有专家将此解读为:政府有权力也有义务加强督促、协调、沟通和指导,保障集体协商的正常进行,以不偏不倚的姿态促成企业发展、职工得利的双赢格局,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记者发现,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还专门规定企业有违反《条例》规定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情形存在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者公开谴责。孔祥鸿对此表示,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其中包括通过舆论监督、媒体发布的方式,使企业履行自己的责任。因为有些企业不怕罚款,但怕曝光。
有专家向记者指出,“还劳动以价值的权力,最关键的还是严格执法,有赖于劳动者、资方、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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