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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王希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20 16:37: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近日公布,该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办法的第43条对违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南方日报》)

单位要管父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这样一个理念:教育孩子不单单是家务事,更是社会的事,因此,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家长也不能随意侵犯孩子的隐私权,而社会也有义务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制止。从这一点来讲,深圳的这一规定有其现实意义。

但是,法律的合理性不仅仅在于其理念,更在于其效果。这里就不能不提到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关系。社会规范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调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不一定是成文的,但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以成文的形式存在。在多数情况下,法律是对已有社会规范进行文字化的认定。但有些时候,法律的基本理念与社会规范就不尽一致,这时很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法律规定几乎无懈可击,但是,在执行中要不屡碰钉子,要不就成了一纸空文,最典型的,是多数地方实施的“鞭炮禁放令”。

一位学者说,“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我们完全可以借用一句,“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晚礼服”,也就是说,法律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应该是与社会规范内在的一致。以此衡量,“监护人偷看日记要处分”的规定将很难落到实处。首先,最大的障碍不是来自父母,而是来自孩子自身。作为私法的基本要求,“民不告官不究”,因此,处分的前提是孩子向父母的单位告发。孩子会这么做吗?笔者认为,如果孩子无法突破“家丑不可外扬”这样的传统规范的话,他们是不会告父母状的。而且作为孩子,也会有这样的顾虑:父母受了处分,在单位的工作可能会受影响,长远来看,对整个家庭也是损失。其次,障碍还来自单位。单位负责人同样为人父母,在进行处分时,他们很可能会将心比心,而放自己的员工一马,就像各地在执行“鞭炮禁放令”时,很多警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样。即使没有故意放一马,如何取证也是个问题。难道仅凭孩子的话就可以“定罪”吗?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当然,障碍同样来自家长。家长会从内心里不服气:我也是没办法呀!因此,他们要么阻止孩子产生向单位告发的想法,要么受了处分也消极对待。

保护孩子的隐私,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教育问题。家长们就都没有“孩子也有隐私权”的想法?非也,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侵犯孩子隐私权的家长,有很多是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他们的误区在于:只有彻底地了解孩子,才能教育孩子。这需要家长彻底转变观念,但这种转变不是法律的强制所能做到的,正如父母对孩子的强制适得其反、激发了逆反心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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