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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刘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02 11:16: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条例》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的批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进行了三次审议,其最大的亮点是将“降低旧城人口密度”内容写入法规。

据悉,根据国务院批复中提出的“有序引导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疏解与调整”精神,以及总规划中“积极疏解旧城的居住人口的规定”,《条例》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居民迁出旧城市,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条件。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现违法调整保护规划、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违法审批、滥用职权等情形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对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以及未按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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