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郑小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3 18:53: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人大代表提交“反家庭暴力”法议案-
深圳市人大代表向正在举行的深圳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和构建家庭暴力防控制裁求助机制的议案》,希望遏制家庭暴力。
该议案由刘朝辉等十一名代表提出。他们指出,近年来,发生在家庭领域内以人身伤害、精神虐待、性虐待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深圳日益严重。受害妇女和儿童认为他们身体在受到摧残的同时,由于恐惧、绝望、愤怒而使他们的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有些甚至患上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些代表们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诱发女性犯罪和妨碍下一代成长的重要原因。妻子因不堪丈夫的暴力而被迫杀夫、杀子然后自杀的恶性案件已不鲜见。
议案列举相关事例后指出,构建和谐深圳,家庭和谐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并建议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构建一个由市政法委为首,由市人大法工委、公安、法院、民政、检察、司法、卫生、宣传、文化、妇联等十一个部门参与的家庭暴力防控、制裁和救助机制。
议案建议深圳市人大应借鉴国外多个国家和国内多省市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其次,公安、法院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相关诉讼案件,法院应依法判决施暴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并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同时,相关宣传部门应及时劝解,化解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的家庭暴力避难场所,为受害者提供不长于十五天的临时庇护;实行投诉“首问责任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受害者所受到伤害的不同情形进行登记、指导、分别处理;政法委、人大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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