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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诉法大修破民告官瓶颈 发力“三难”建法治政府-
  • 【发布单位】作者:蒋涛 郭金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1-02 18:46: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诉法大修破民告官瓶颈 发力“三难”建法治政府-

有“民告官法”之称的行政诉讼法日前完成24年来的首次大修。分析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行诉法力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意破“民告官”瓶颈,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但该法实施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该法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尤为突出。如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不予理睬,出现“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法院受案范围等原因不愿受理,即使胜诉也面临执行力不足的难题,这造成大量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官民纠纷涌入信访渠道,一度被媒体称作“信访洪流”。

为疏浚信访洪流,破除“信访不信法”的怪圈,完善“民告官”制度设计,该法修正案草案去年12月23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保证,成为此次行诉法修改的重要考量。为此,修改主要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高度评价这些规定,并认为,此次行诉法的修改对解决公民“告状难”采取了诸多有效的措施,相信会缓解“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该法修改后还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认为,行政机关首先要经得起告。修改后的行诉法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更高,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第二,行政机关还要支持告、配合告。修改后的行诉法在加重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规定,这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第三,行政机关要从源头上减少告。即从根上讲,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民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其中重要环节。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健全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觉得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夏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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