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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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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14:34: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9月1日施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标志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正式建立。《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组成部门、牵头单位、职责范围、工作形式、议事规则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等。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部际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

    为促进招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统一,防止政出多门,《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方充分协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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