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廖 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0 08:32: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信法》做出五处重要修改-
备受关注的《电信法》起草工作完成在即。记者昨天获悉,经过数轮博弈,几经修改的《电信法》草稿即将临产,而此稿与《电信管理条例》相比,有了五处重要的修改。
首先,和已的《电信管理条例》相比,《电信法》对以往要求极严的电信业务市场准入门槛开始放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登记管理。除需使用电信稀缺资源的业务给予较高管制外,增值电信业务则大多加以放宽。《电信法》顺应这一趋势,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符合WTO“电信市场开放”的原则。
其次,运营商承担更多网间互联互通的义务和责任。《电信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主导运营商的义务,取消不对称管制。此前,互联互通一直是监管难点,一些运营商特别是主导运营商互联互通的积极性不高几乎成为网间互联最大的障碍所在。这位人士说,此次《电信法》中的有关条款不偏袒主导运营商,也不纵容弱小,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
此次《电信法》还从根本上解决了此前被视为运营商不积极互连互通的主要原因——普遍服务义务。据悉,在《电信法》草案中对普遍服务义务设有专门章节,规定了基本制度规范。新的《电信法》里面明确规定要尽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以基金制作为一个机制来实现电信普遍服务。
备受关注的电信资费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用户择网问题在此次《电信法》草稿中也被当作重点进行描述,其中对于电信资费问题,《电信法》草稿中规定实行过渡原则,逐步形成市场定价机制。这位人士说,《电信法》对未来电信资费定价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空间。市场竞争充分的由市场定价,竞争不充分的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是具体到某一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等《电信法》出台后再制定更细则的东西,与《电信法》配套。而对于用户择网问题,《电信法》中有关用户驻地网管理条款主要着眼于保护运营商的平等介入和用户的选择权。而此前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家运营商对此一直各执一辞。
“虽然电信法亟须出台,但电信法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治百病。电信管制涉及的范围很广,而《电信法》只是做一些基本制度设计,一些具体规则还需要法律效力较低的法规和规章来落实。”一位业内人士在谈及《电信法》的未来前景时如是提醒。他说,法律的实施还必须以电信体制继续深入改革作为配合,因为我国毕竟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电信管制既要以法律为基础,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必要的行政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文章原载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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