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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明确军事设施拆除或改民用的批准机关-
  • 【发布单位】作者:黄小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6-24 14:58: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明确军事设施拆除或改民用的批准机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设施在一些情况下予以拆除或改作民用的批准机关。


根据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适当下放军事设施改作民用或实行军民合用的审批权限。为此,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分组审议时,方新委员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军民合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应严格划定军民合用和各自管理使用的区域与责任。”

“因为过去这些年,由于使用的区域和管理责任不清,一些军民合用的机场、码头发生过事故,有必要对区域和责任加以严格界定。”方新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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