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宜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10:32: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处罚力度-——关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
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针对草案大家畅所欲言,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毛如柏
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1.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2.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建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谎报、伪造申报内容和监测数据、偷排污染物、谎报瞒报水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3.完善民事赔偿的救济。建议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法律中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李重庵
法律的名称叫水污染防治法,讲防,讲发生污染后的处罚管理比较多,讲治理比较少;另外讲提高违法成本的多,但讲降低守法成本的少。这里面有一条讲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达标后排放可以不缴纳排污费,这个规定有很好的指向意义,虽然这应是当然的事。
□柳斌
现在有了处罚措施,但是处罚的分量还是不够的,有的单位被罚50万,它就拿这50万买一年的违规排放,仍有利可图,这样就很难收到实际的效果。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何晔晖
处罚的力度不够。现在的这种处罚方式还是责令改正,给予罚款,怎样能够和现行的刑法结合起来,追究刑事责任,到现在为止已经是势在必行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破坏环境的犯罪,量刑是非常重的。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处罚的还很不够。
□王维城
关于罚责,第67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现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太普遍了,弄虚作假的后果就是骗中央、骗全国人民,也是自欺欺人,这个问题应该是严罚的。恰恰在第67条中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次在环资委讨论的时候其他的条款都提高了罚款额度,这款没有修改,建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刘大响
我们唯一的处理水污染问题的办法就是罚款,少则罚2000元,多的罚50万元,最多的也才100万元。因此我认为不能只是罚款了事,罚款了事绝对解决不了水污染这个问题,即使再提高罚款额,提高到500万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领导进行处罚,使他真正有切肤之痛,使他不治好水污染就不能当官了,严重的还应承担谋财害命的刑事责任。
□蒋祝平
处罚应根据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来确定,不仅要增加处罚金额,而且不应设有上限。否则,像去年松花江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危害、损失和国际影响很大,根据法律只能给予吉化公司100万元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对无视法律规定,连续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有加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对此研究修改。
□倪岳峰
强化处罚措施。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是很弱的,按照修订草案,处罚仍然偏轻。目前,大量企业即使建了污水处理厂也闲置不用,关键是罚款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工作。
□金烈
我很赞成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并尽量使罚款额与污染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损失等因素挂钩,对连续发生的违法行为,建议对违法行为人加重处理。
□徐永清
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鼓励措施。修订稿的处罚力度比原来大了,但是我认为还应该再加大。如果能罚到企业感到偷排不合算了,企业就不会再偷排了。在严罚的同时还要增加对模范守法者、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者和运用者以及公众监督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的规定。
□贺铿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应当在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方面下工夫。现在水污染严重,主要是防治体制不顺,法律责任不很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大所致。因此,我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要在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方面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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