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先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17:16: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立法将加重处罚污染饮用水源行为-
目前,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备受群众关注,为此,在27日提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中,加大了对各类污染饮用水源水质行为的处罚力度。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经楚表示,水是生命之源,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必要加大对各类污染饮用水源水质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中各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提高了罚款的下限。
草案规定,向饮用水源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但草案并没有提高处罚上限。对此,程经楚表示,这是由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已经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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