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2 15:13: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地理标志产品有了官方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2月1日正式发布消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正式启用。同时,还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凡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据了解,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由于现行商标法律不禁止其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使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在使用中与其他人使用的商标无明显区别,不便于消费者识别,也不利于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后,就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商标局有关人士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范畴,按照官方标志进行保护。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该办法已于2007年1月30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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