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超凡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27 14:4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贵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贵州合同监督草案提出 签合同骗钱最高罚3万-
5月26日,(贵州)省十一次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期责任的条款。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正康在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说,我省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合同欺诈行为在某些行业还较严重。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增大了其他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交易风险和成本,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环境,影响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一些公用企业、垄断性企业、房地产、装修等行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需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合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条例(草案)》涉及格式条款的订立、违约金不能超过合理数额、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合同等内容。《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一)伪造合同、非法转让合同的;(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包销、回收产品等订立合同的;(三)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货物)、定金、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六)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八)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对已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责令退还所骗财物,并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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