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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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02-24 15: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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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铁道部出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各方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责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铁道部出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实施。
《规定》分为:总则、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八章六十四条。明确了各方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责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参建各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建立施工单位准入清出制度。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铁道部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规定》强调,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规定》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实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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