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隋笑飞 张景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24 10:19: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审议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公约的议案中表示:“经审核,《公约》修订案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相抵触,批准《公约》修订案对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加强我国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促进我国核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与核安保领域的重要公约,其宗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授权的集团或者个人获取、使用、扩散核材料。《公约》于1979年10月26日在维也纳通过,并于1987年2月8日起生效。我国于1989年1月加入了《公约》。截止到2008年8月,《公约》对13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生效。
20世纪9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活动逐渐成为地区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威胁,加强国际核安保体制,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在生产、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活动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为了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有效保护,并在全球范围内预防和打击涉及核材料和核设施的犯罪,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9年启动了《公约》的修订工作。
在《公约》修订过程中,原国防科工委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积极参加了《公约》修订案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并为最终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作出了重要贡献。《公约》修订案于2005年7月8日在维也纳通过,我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吴海龙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外交大会“最后文件”。截止到2008年9月,已经有18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修订案。《公约》修订案将于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的第30日起生效。
《公约》修订案的主要内容是:
——将《公约》的名称变更为《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适用范围由核材料的国际运输扩展到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以及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新增加了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遭蓄意破坏的条款;
——明确了各缔约国应对建立、实施和维护本国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制度负全责,并将军用核材料和核设施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外,避免履约对军用核材料和核设施生产、储存和运输产生影响;
——明确了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对缔约国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法律和监督框架、应急响应计划和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
——明确了在核材料和核设施被盗窃、被非法获取、遭到蓄意破坏,或者受到此 种威胁时,缔约国之间应开展合作,查找和追回被盗或者丢失的 核材料,减轻破坏所造成的放射性威胁,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 遭破坏;
——明确了各缔约国应当立法对盗窃或者非法获取核材料,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行为予以惩处,并在引渡和司法协助方面开展合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表示同意适用《公约》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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