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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 不得增加课业负担-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01 09:52: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 不得增加课业负担-

核心提示:6月1日起,《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作出了“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的专门规定。《条例》还特别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规定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我省现有未成年人近2000万人,针对现在学生负担重的现状,条例作出了“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的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条例》特别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即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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