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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听取公众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郑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3-31 11:35: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听取公众意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除下列3种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办法》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其他形式征求公共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的总平面图,应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举行听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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