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林业局颁布《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董峻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16:19: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林业局颁布《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日前颁布了《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前提下,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办法规定,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办法指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调查结果应予以公示。 这一办法将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