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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两高”对打击行贿和受贿都非常重视-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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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9-19 13:32: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两高”对打击行贿和受贿都非常重视-

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网友]我想反腐败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应该有一个系统性的、全方面的法律保证,比如说有受贿,那行贿呢?还有与此有关的监督失职人员,以及交易中的受益人,谁去问责他们?您怎么看他的看法呢?

[任卫华]这个问题很好,在历史上有很多人问过这样的话题。比如我们国家民众普遍感到我们打击受贿有一定的力度,但是打击行贿似乎相比较而言差了一点。这位网友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应该这样讲,法律上给我们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行贿受贿都要打击,只要够了就要打击。至于具体办案中有一定的差距可能不单单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不力的问题,因为行贿和受贿比起来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首先行贿犯罪在法律上规定有一个很特殊的要件就是行贿者谋的一定是不正当的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犯罪。可能很多行贿者谋的是正当的利益,但是普通群众分不清这一点,他认为那么多的行贿你都没有打击。当然,还有个别的时候出于某种考虑,查办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证据上不好掌握,所以有时候侧重打击受贿,行贿打击得力度差一点还是有的,这个不能否认。 但是根本问题还是行贿和受贿在定位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我也是希望执法上要平等,行贿受贿都要打击。

[陈国庆]“两高”对行贿和受贿上在查处上都是重视的,2000年的时候“两高”共同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在查处受贿犯罪的时候有要严厉查处行贿犯罪,包括对查处的重点以及行贿的要件,什么叫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也做了明确的解释,要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行贿犯罪也要严肃查处。可以说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长期都比较重视的。

[任卫华]国外司法界有一个词叫污点证人,就是说这个证人是不干净的人,就是说他可能是有犯罪的人,比如行贿,国外的司法机关也是重点放在打受贿,因为受贿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奉公守法的话国家就坏了,这个重点是对的,当然也要兼顾行贿。 大家知道行受贿案件非常特殊,我给你送钱,除了我和你谁知道呢?现在你找行贿人让我证明我给你送钱了,我证明了以后我就成了行贿犯罪了,这就造成了两难,就是说我们既要打击行贿犯罪,但是我们查办受贿案件又要行贿犯罪人出证,所以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就需要国家和犯罪人讨价还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被处理,所以国外可能很多行贿者被这样不处理了。不能说我们国家一个这样的都没有,可能是有的。 我只是举一个例子来说就是打行贿和打受贿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是有一定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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