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茗 王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09:35: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两个条例修正案-
日前闭会的陕西省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修正案。修改后的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这一时限比原来的15个工作日大大缩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日的,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性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并退还相应比例的空间资源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修正案规定,吸食、注射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年龄不满十四岁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正在接受单位或医院集中戒毒治疗的;在监管场所关押管教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的人员。这些人应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家属发出限期强制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管理。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法医鉴定,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书面通知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火化尸体。家属不予认领尸体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
(文章原载《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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