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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公布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赵中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7 11:18: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公布实施-

    记者日前获悉,可以防止律师“乱说话”的
《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已于近日公布实施。对于涉及他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律师就是在回忆录中也不得披露出来。

《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规定,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住宅、通讯、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八项隐私信息应当保密。在执业过程中,除非存在法律上的明文要求或得到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授权等,否则不得向他人披露。
律师在办理案件结束后仍然有保密义务,律师离职或退休后仍然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在撰写学术著作、回忆录、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咨询意见时,要严格甄别其中是否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杜绝因工作疏忽而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律师也不得利用其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秘密信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律师、律师事务所一旦发现应当保守的秘密信息泄露,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因违反保密规则而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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