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蔡岩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1-16 17:41: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出台-海关行政许可关系人可申请举行听证
从2月1日开始,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这是海关总署刚刚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据了解,为了规范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此办法。
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海关工作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办法还明确规定,听证前海关应向社会进行公告,举行听证的公告期一般为30日。海关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公告需载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申请参加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下列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听证事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身份;有关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签字或者盖章。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此外,办法还规定,组织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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