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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
  • 【发布单位】作者:胡浩 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08:55: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匮乏等问题,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


在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次审议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此,草案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草案同时要求,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对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卫生部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而据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于欣介绍,我国目前仅有约2万名注册的精神疾病类医师,每百万人口只有约15名精神疾病类医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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