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18:28: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当时的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但是,草案并未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责任作出规定。
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同时,还应根据民航、铁路、海事、核利用等行业或领域发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性,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并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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