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敬欣 李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3 16:35: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央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不缴公积金咋办?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建立方便群众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电话或网络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和银行不得拒绝。
●一个省辖市一个管理中心
《条例》规定,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省直机关和我省的铁路、煤炭、石油、电力等11个行业,在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分中心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9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9种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即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迁移户口或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公积金提取手续简化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的,应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户口迁出本省的,提供迁移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公积金可被继承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可提取亲属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需要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必须在30日内为新职工缴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新单位成立30天内 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5%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的比例。
●缴存公积金银行应计息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低工资职工免缴公积金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破产企业职工咋办?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或者封存手续。
●困难单位可缓缴公积金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但是,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报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确有困难的,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其他确有困难情形的。
领导不能代表职工管理公积金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1人至30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的代表和职工参加。
(文章原载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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