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23 11:15: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 一次结汇5万美元以上的先向当地外汇局申请
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进一步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对居民个人办理外汇结汇业务的操作,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
《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其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
《通知》指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结汇应按资本项目有关规定管理。
第一条:“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提出的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第二条:“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此外,《通知》要求银行在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行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的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