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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1-18 16: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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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工商总局人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答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日前,中国工商报记者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据我们了解,总局参与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请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出台背景。
新闻发言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呈现出多种发展形式。据有关部门估计,目前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社10多万个。这些合作社的特点: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参加合作组织,家庭承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联合办合作组织的目的是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家庭承包的潜力;二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愿,自主经营,有的是农民自我联合起来办的,有的是农民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其他经济技术组织联合办的;三是以开拓农产品市场销路为突破口,扩大产品批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这些合作社在发展中,不论是在参与市场活动方面,还是在自身组织运行、成员权益保护,以及获得政府扶持方面都遇到了一些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重视“三农”工作,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
按照中央的要求,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工作。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学者专家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国家工商总局是起草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承担具体工作。2005年9月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8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确定了这部法律的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律。
记者: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市场主体法。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它的出台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对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丰富我国市场主体的类型等有着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大意义。
记者: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工商登记服务,确认其市场主体地位。2005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4号)和《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要求全国工商系统在国家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未出台之前,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各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和地方人大、政府的规定,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浙江省工商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近年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2540户。
2.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小组的工作,为这部重要法律的及早出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去年3月,我们专门向全国人大农委领导同志作了工作汇报。
3.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对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和工商登记管理情况的调研。工商总局近两年都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研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进行安排,分别在武汉和四川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调研中,我们还注重了解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不少国家都明确了合作社一经登记便取得法人地位,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保护和扶持合作社的发展,注重对合作社成员进行职业教育。这些做法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记者:请介绍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特点。
新闻发言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作为主体法,它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作为促进法,它推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将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国家加快农村发展政策的重要载体之一。
这部法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合作社理论,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新的法人形式。这部法律立足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农民及农村的现实情况,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较大权利,给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点?它与现在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法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是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三是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一般的企业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
四是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
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六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
七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退还,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是农民出于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自主、自愿的联合;二是它是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如土地承包制、农村基层政权制度等。
记者:工商部门如何贯彻这部法律?
新闻发言人: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总局周伯华局长明确批示:“这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大事,要抓紧组织落实。”按照总局领导的批示和指示,下一步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工商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总局将按照“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立法指导思想,在适当时候组织培训省级工商局相关机构负责人,并指导各级工商机关对登记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促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为下一步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2.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农业部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宣传法律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覆盖面广的特点,向社会尤其是向广大农民深入宣传这部法律,使广大农民了解这部法律,能够运用这部法律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改善自身的市场地位,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
3.抓紧起草配套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已委托总局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草案。总局将组织专门班子,做好这项工作。同时总局还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统计报表和营业执照样式等文件。另外,总局将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做好示范章程与登记申请文书的衔接工作,确保在今年7月1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登记。在适当的时候,总局将专门部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4.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特别是要深入了解农民的需求和意愿,研究帮助农民设立合作社和参与市场活动的途径,在市场准入、组织机构完善、法律宣传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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