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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6-01 15: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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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郑州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法律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 获超九成网友支持-
昨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守护明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专题节目,其中,对河南郑州中牟警方侦破重大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报道。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我国法律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从买卖的源头两端严打罪恶根源,守护孩子的明天。 郑州晚报记者 张玉东 实习生 王霄雄
案件
贩卖妇女儿童等30人,主谋被判死刑
昨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守护明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专题节目。其中,对河南郑州中牟警方侦破重大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报道。
2013年,河南省中牟县警方接到一宗群众举报:在当地一家宾馆内发现有人贩卖婴儿。警方在监控画面中发现嫌疑人常某和奇(音)某。
在对常某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时发现,这起贩婴案背后竟隐藏了一个庞大的拐卖儿童犯罪网络。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介绍:“从云南的文山州、四川的凉山等地方把孩子通过火车和汽车长途贩运到河南,有些在本地销售,有一些卖到山东河北等地,这个团伙总共涉案11个省(区)。”
很快,警方抓获了这个团伙主犯谭某,并从他身上查获了一个买卖被拐儿童的账本,上面密密麻麻记录着如“送货人方方,女婴,28000元”的字样。
为了逃避打击,这些人大都会伪装成孩子的父母,同时为了防止孩子哭闹引起别人的注意,往往会给孩子喂下大量的安眠药。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等37名被告人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谭某等37名被告,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先后贩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共计26起,30人。
主犯谭某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死刑,黄某、吴某等8名主犯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案件的二审正在进行中。
4万买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在节目中,还报道了对买方的处罚案例。
河南开封的李侠,将儿童陈某从广场骗走,之后又冒充孩子的家属,在网上发帖说要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送养”。孙泽伟看到消息后与李侠联系,并见面交易。经讨价还价,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钱,将陈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家中。公安机关破案后,男童将陈某解救送还亲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侠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泽伟有期徒刑7个月。
修改法规,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认为,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买方几乎是不处罚的,处罚的个案非常少,也鉴于这个原因,目前,对买方打击还是非常不利的,也导致拐卖犯罪的持续旺盛。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对买家入刑的规定,第241条第6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认为,我们刑法修改严密之后,由从前的不追究进步到了追究,“只要是收买了孩子,我们就给予你严惩,进行刑事追诉。法律规范有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指引作用,通过这样的指引告诉所有人,买卖儿童是不容许的,只要你收买被拐卖儿童,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拐卖犯罪率一定也会直线下降。”
声音
法学界人士呼吁法律明确“买拐同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据法律规定,必须把终端买主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来遏制,甚至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犯罪,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光打击一方面是不够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杜国强说:“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会受到法律严惩。”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授褚松燕说,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原因。从法律角度上,加大惩处,将收买者一律入刑,这是给“收买儿童”设立了红线,即人口是不能买卖的。
但也有人认为,这将导致儿童买卖转为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的方式,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危害。
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被拐卖。
调查
支持“买拐同罪”的网友达92.5%
昨日,新浪网针对“买拐同罪”展开了一份民意调查。
截至昨日18点54分,共有92.5%的网友支持买拐同罪,认为“光打击一方是不够的”,占绝对优势;5.1%的网友反对,认为“会导致买卖儿童行为更隐蔽,解救更难”。
而对于目前国内打击拐卖人口的效果,有超八成的网友认为“不理想,未能杜绝拐卖犯罪”,有不到一成网友认为“有效遏制了拐卖行为”。
1.“买拐同罪”,你支持吗?
支持
92.5%
20103票
光打击拐卖一方是不够的。
反对
5.1%
1118票
会导致买卖儿童行为更隐蔽,解救更难。
不好说
2.3%
507票
2.你认为现在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效果如何?
不理想
88.3%
18928票
未能杜绝拐卖犯罪。
很好
7.8%
1662票
有效遏制了拐卖行为。
不好说
3.9%
843票
3.如果发现有人买被拐的儿童,你会报警吗?
会
91.1%
19405票
不好说
7.4%
1578票
不会
1.5%
313票
观点
只要有买家存在、只要有利益诱使
就会有拐卖犯罪的产生
网友lcs4214: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卖方市场,必须严厉打击买方,与卖方同罪。
网友野螃蟹:如果没人买,谁卖啊?也就没有人贩子了。
网友12AXjuU:应当同罪,同时重罚,将罚来的款重奖举报者。
网友沪上白发渔樵:只要有买家存在,只要有足够的利益诱使,就会有卖家即拐卖犯罪的产生。只打击卖方而不杜绝买方是无法根治人口买卖的。
网友lzwofwxd:收赃都犯法,买人怎能无罪?明显不合法理,特别是那种明知是拐卖的儿童还去买的,罪加一等!
网友追浪木鱼:买卖应当同罪,正因为有了市场需求,才让这项犯罪猖獗,一切犯罪惩治就得以打击源头为主,不然只会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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