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卫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24 17:05: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政部起草《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促进基金会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
记者24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发展,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表示,此举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有关基金会行为,夯实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有关重要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
据了解,《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指出,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规定》明确,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同时,基金会在开展公益项目时发生的项目直接成本,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约定的,在约定范围内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介绍,《规定》旨在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强调基金会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秉持公益性,要求基金会自身要加强内部的控制与监管,强调基金会对公益捐赠应负有的责任,明确公益捐赠的使用成本列支问题,体现基金会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据介绍,《规定》属于民政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据该规定,在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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